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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财产的识别和处理的论文

token.im官网 2023-01-17 01:23:27

诉讼是三方结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当事人处于平等对抗地位和中立立场的当事人,将争议告知仲裁员,并请求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活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诉讼活动实现国家司法权力,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诉讼涉财物认定及处理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涉财物认定及处理全文如下: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产的认定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不一,争议不断。刑事诉讼法虽然刚刚进行了修改,但其相关规定还比较模糊,存在很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为读者阐明现行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财产认定和处理的思路。

一、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

财产是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调回、取证、追缴、没收等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现金和其他财产,提取、扣押的犯罪工具或违禁品。

对涉案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中。最早是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非法财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制定的《检察院关于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工作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对涉案财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需要归还被害人的财物和依法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被盗财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不得向个人或单位可自行挪用或处置;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判决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应列出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作为证据,与案件一并移交;

4、如果被告人死亡,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出通知,没收或者退还被冻结的存款和汇款给被害人;

5、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赃款和赃物

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它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东西,是典型的消费品,所以是一种特殊的东西,所以赃款和赃物一般都是用方旁边。赃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版,有时简称为盗版。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钱财,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资称为赃物。脏钱和赃物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用在违法的意义上,另一个意思是用在犯罪的意义上。

笔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赃款,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标的物必须是民法上的有形客体。 2、因犯罪者采取非法或犯罪手段而获得的非法金钱和财产。 3、赃物的定性只能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确定,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确定。因为犯罪分子的赃款构成犯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未经依法判决,不得有罪”。因此,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应当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不能称之为赃款或赃物,作者建议称其为“疑似赃物”或“疑似金钱财物”。

(二)犯罪工具

众所周知,作案工具是证据的一种,是指与案件相关,可以作为证据的财物,主要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毫无疑问,大部分作为犯罪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比如非法所得、犯罪工具等都应该作为证据。如果违禁品也被用作犯罪工具,也应该被用作证据,而这些属性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犯罪工具的定义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应理解为用于作案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枪刀、毒药、贩毒用的汽车,伪造货币机器、纸张、油漆、盗窃万能钥匙等。

简而言之,任何可以促进某人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工具,泛指用于实施犯罪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是一般用具、特定物品或违禁品。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犯罪的物或人。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犯罪工具一般指各种物品; 2) 犯罪工具不仅包括自己合法和非法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他人合法和非法拥有的财产。

(三)保存

保全是指为保证日后相关财产判决的顺利执行,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产进行控制,限制义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防止判决不予执行。因财产而被隐藏、出售或损坏。形式。此类财产可用于财产保全、犯罪所得、证据等,在保全方面存在重叠和差异。例如,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告人或者亲属以合法财产自愿退还的部分、用于担保的财产部分不作为证据或者犯罪所得,但也应当包括在涉案财产中。范围标准化。涉案财产是未经法院判决的财产,仍具有财产权的全部属性。在侦查过程中,涉案财物,无论是作为证据、犯罪,还是保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控制。确定涉案财产内容的意义在于将其纳入刑事诉讼制度并加以规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二、司法实践中涉及财产认定和处理的主要问题

(一)疑似被盗财物无限扩张

关于赃款和赃物,《现代法学词典》解释清楚具体:赃款和赃物是指通过贪污、贿赂或者盗窃而获得的金钱或物品,是指已被盗用的金钱或物品。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具有定性意义,是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人民法院结案前,将涉案财物命名为“赃款赃物”,实际上是对被告人的有罪推定。涉案财物不仅包括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赃款、赃物,还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各类财物,均不能称为赃款或赃物。

(二)司法机关扣留、挪用、非法使用、不交、少交涉案财物的现象较为严重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置查获的赃款、赃物,但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交、少交涉案财物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无罪,仍以赃款赃物为名。继续扣押当事人财物,拒不归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由于涉案财产的处理规定较多,且规定不统一,难免会产生冲突。在决定是否转移涉案财物时,公安检查机关总能找到有利于机关适用的规则。

从部门利益角度看,由于办案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一般情况下,已入库的罚款、没收款项,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办案机构。比例,由办案机构作为办案资金安排使用。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越是罚款、没收,办案经费也相应增加。为保证本部门办案经费充足,办案机关可以受利益驱使,尽量少转移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擅自处分。

(三)涉案财产的识别处理主体混乱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认定涉案财物的标的,司法实践中的检察机关认为,只要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有证据证明即可证明是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可以进行实体处理。它的缺陷不容忽视,表现在:

首先,当涉案财产的身份在人民法院审理前尚无定论时,检察机关将予以实质性处理,违反了司法终审判决原则。根据司法终局原则,“凡涉及人身自由、财产、隐私乃至生命的事项,无论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亲自审理或者听证决定”。公诉机关的职责是调查、起诉、揭露和证明犯罪事实,在庭审前无权对涉案财产进行实质性处理。

其次,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自行处理过程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同时,被告人不能参与该过程,也不能就自己财产的处置提出主张。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决定会使被告人和社会对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是“利益正义”存在的主要原因。再次,在法庭判决作出之前处理被告人的财产。在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后,之前被处分的财产难以追回。即使国家进行赔偿,也最多只能获得损失财产的价值。金钱,其他对财产的权力无法补救。最后,这种做法也可能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可能众多,追回的涉案财物价值远小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应某个被害人的要求退还钱款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怎么办,势必导致其他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造成司法不公。

(四)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比较武断,缺乏法律规定

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判。无罪”,但没有具体说明被告人的财产如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由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没收或者退还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死亡、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侦查,审查和起诉过程中被告人的死亡不被冻结。没有关于处置其他财产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置与被告人死亡有关的财产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追诉案件除对冻结资金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外,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对其他被告人涉案财产进行追诉的机构可以决定如何处理它。

( 五)被告人缺乏参与财产处理过程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权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容易导致被告人财产权的侵犯。这导致了以下缺陷:一是违反了诉讼案件中任何人的权利义务不经过公开、公正审判就不能确定的原则。第二,在被告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处分被告人的财产,明显违反控辩平衡原则。第三,剥夺被告人的参与权、上诉权,甚至被剥夺上诉等救济权。此外,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仅指个人,不包括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集体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不适用本规定,很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三、处理涉案财产的几点思考

(一)各级人民法院刑事监督法庭的设立

1、建立司法令状原则。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来看,几乎所有的刑事扣押都采用书面形式。即查封前由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批准,最终决定是否准予查封。之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扣押的执行情况向法官报告,并将扣押清单提交法官审查。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也必须经过法官的事后审查,以确定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审查的确立取决于是否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制衡对于防止不当行使权力至关重要。”

2、涉案财产的执行由刑事监督院处理。

首先,这是由人民法院的天然中立性决定的。基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和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这一作用,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与与被告人对立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怎么办,人民法院作为涉案财产的处理主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涉案财物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降低被侵权的风险。

其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认定之前,不能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因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以犯罪行为定性为依据的,否则会偏离本案。无罪推定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要正确审理案件。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作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定罪和判刑的证据。二是作为执行主体,保障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涉案财物应统一移交各级人民法院保管,涉案不动产应在人民法院审理时出示,并经人民法院质证、鉴证后方可出示。控辩双方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建立各级人民法院财产保管中心

1、避免检察机关任意处置涉案财产。因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被扣押后,被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仍归被羁押人所有,财产所有权不会因扣押而丧失。因此,侦查机关扣押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限制,查封后有义务和义务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分离的原则,账簿与财物必须一致。”适用范围仅限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不受其约束。国内的刑事案件大多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其他最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需要出台相关规定。

2、充分保护犯罪当事人的财产权,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扣押的财物和证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密封,不得使用、损坏。但在实践中,调查人员对取证后的审查和管理不够重视。有的随意使用,有的不封存贵重物品和违禁品,有的不注意易丢失、易损、变质或附着犯罪痕迹的物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这些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产权,也影响了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笔者建议:一是实行查封权与保管权分离的做法,执行查封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查封财产的保管人;并对涉案财物制定具体保管办法;三是明确查封涉案财物的保管流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涉案财物,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拆包查阅。对生鲜、易腐等不宜储存的物品,在一定情况下允许拍照和紧急拍卖,以价格代替财产,细化拍卖程序。总之,我们必须提高托管的透明度。

(三)涉案财产的裁决权属于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物的认定缺乏重视,无罪推定似乎只适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认定。涉案财产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自行任命案件法官,有悖于司法公正,不利于起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产的裁判权应进行如下改革:

首先,应将涉案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法院。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理念和我国诉讼结构的设计,法院的职责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审判和裁决对立的冲突和纠纷。中立的第三方行使管辖权来解决。有利于法院对涉嫌赃物进行统一认定,有利于保证被告人涉案财产在案件结案前不被任意处置,防止被告人此前处置的财产被被无罪释放后很难恢复。追究、责令退还、没收等责任,避免责任不清、相互推卸的现象,对错案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其次,对于在侦查起诉阶段撤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法的,检察机关对涉案被告人财产的处理也应当处理。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意见,以刑事案件为前提。第三,法院对涉案财产作出裁决时,应当允许被告人参与诉讼程序,并有权对处置涉案财产进行抗辩。最后,涉案财物的扣押与保管分离,使被告人有机会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提出主张,从而防止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决定造成被告人和社会对判决的公平性表示怀疑。 ,杜绝“利益正义”的发生。

(四)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对于涉案财物,笔者认为,应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依据,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赃款或赃物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财产不能被视为非法资金或非法财产。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被告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审判前归被告人所有,并确认其为非法财物。同时,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涉嫌赃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首先,涉案财物原则上不得“返还”给被害人,直至法院依法认定为非法财物。如果确实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如果不立即归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害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提前决定是否准予退回。其次,对于已进入侦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认定不具有终局性,被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